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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桐庐一企业因隐瞒真实信息、妨碍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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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奥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6-09-11 18:34:00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近日,浙江浙江省桐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桐庐称在一超市购买的企业一款白酒标签上标有“开盖有奖万人乐享”等信息,但未标注中奖概率、因隐奖品数量等依法应当明确公布的瞒真门调有奖销售信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核查,实信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息妨产品系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并通过分级销售的方式销售至举报人所购产品的超市。

    据介绍,碍市2022年4月22日,场监查被桐庐县市场监管局曾对该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管部但该处罚决定认定的浙江涉案产品数量与桐庐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前述举报时发现的数量不符。2023年4月12日,桐庐桐庐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隐该公司自述其在接受2022年桐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案调查时,瞒真门调为了可以获得从轻处罚,故意不如实提供实际生产、销售未标注具体中奖概率或者奖品数量、兑奖方式等信息的白酒批次与数量。

    鉴于在2022年4月22日对该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销售未标注具体中奖概率或者奖品数量、兑奖方式等有奖销售信息的白酒的行为。桐庐县市场监管局就该公司在接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的部分材料与事实不符,故意隐瞒与案情有关事实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而协助、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真实情况,是被调查对象的义务。在上述案件中,企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时,自认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部分事实可以获取从轻处罚,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最终因妨碍调查被罚款2万元。

    在此,桐庐县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主体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千万不能自作聪明,隐瞒事实,甚至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材料,最终落得“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果。

    责任编辑:张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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